您好,根据我所了解的相关知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包含试用期)都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因此,如果您的公司在2004年至2008年期间未为您缴纳社保,您可以要求公司为您补交这期间的社保。具体操作上,您可以先与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或财务部门沟通,了解公司是否有相关政策可以为您补交社保,并了解具体的操作流程和所需材料。如果公司同意为您补交社保,您需要提供相关的个人身份证明和社保缴纳证明等材料,并按照公司的要求完成相关手续。如果公司不同意为您补交社保或无法达成一致,您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或社保部门投诉,寻求相关部门的帮助和支持。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建议您保留好与公司沟通的记录和相关证明材料,以便在需要时提供证明。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补缴政策和操作流程可能因地区和公司而有所不同,建议您在具体操作前先了解当地的政策和规定,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