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讨薪法律咨询

南通
讨薪
我申请离职 公司给我交了保险 现在不给我发工资
如果你已经申请离职,但公司却拒绝支付你应得的工资,并且已经给你交了保险,你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与公司沟通:首先,你可以与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或相关负责人进行沟通,明确表达你的诉求,要求公司支付你应得的工资。你可以提供离职证明、工资单等相关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提交书面申诉:如果与公司沟通无果,你可以向公司的上级机构或相关监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诉。在申诉中,你需要详细陈述你的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要求公司支付你的工资。寻求法律援助:如果以上措施都没有效果,你可以考虑寻求法律援助。你可以咨询律师,了解你的权益和可能的法律途径。如果有必要,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你的工资。无论采取何种措施,你都需要保留好所有相关的证据,如离职证明、工资单、沟通记录等。这些证据将有助于证明你的权益和主张。另外,如果你的工资被拖欠的时间较长,你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将会对此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你的权益。总之,如果你遇到公司拖欠工资的情况,你应该及时采取行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要注意保护好自己的证据和权益,避免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刘冰冰
刘冰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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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大学生,但是站里人说现在辞职就不给钱而且租车的钱还要自己掏,咨询一下这个合理吗?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律师,吴勇波。员工单方面辞职,一般是没有赔偿的,除非用人单位存在无故拖欠工资、克扣工资、不按照劳动法支付加班工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没有按照劳动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采取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可以随时辞职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依据为,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盐城法律问答顾问
盐城法律问答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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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押七天工资不给,不按正常离职
干了七八天不给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局监察大队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法律没有规定几天内辞职或被辞退可以不给钱。试用期内不管有没有签订合同,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付出了劳动,产生了价值,于情于理于法都应当给工资。一般正规的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哪怕只有3天,也会结清工资的。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投诉到劳动局监察大队,由其责令用人单位支付拖欠工资,协调无果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在有足够的证据情况下还可以进行法律诉讼,一定要采取合法的方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故拖欠工资指用人单位在没有任何合法甚至合理的原因下的拖欠员工的工资的行为,超过期限,延期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发放工资需要员工签字确认吗员工在领取工资时候,是需要在单位出具的工资表上面签名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单位是被要求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员工在领取工资时候被单位要求签名是属于正常行为,单位有权要求员工在领取工资以后签名备案使用。
无锡法律问答顾问
无锡法律问答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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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就是想辞职但是,又不想再继续干一个月,如果不干满一个月就走他会扣除1500块钱
法律分析:员工即辞即走,用人单位不可以扣除员工一个月的工资,但是如果辞职给劳动者带来损失的,员工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不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根据本规定,通过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内部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同时抄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常州法律问答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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