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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索赔
2024巴中一级工伤赔偿标准
关于一级工伤的赔偿标准如下: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2、伤残津贴的标准为本人工资的90%;3、医疗费、护理费之类的费用,则根据实际的情况来进行赔偿。法律依据:关于一级工伤的赔偿标准如下: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2、伤残津贴的标准为本人工资的90%;3、医疗费、护理费之类的费用,则根据实际的情况来进行赔偿。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乐山法律问答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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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戴安全带造成工伤,谁负责
应当由雇主来承担雇主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本身存在重大过错的,可以减轻雇主责任。工人未系安全带,其自身的行为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存在过错,可按公司的规定进行处理。但是这本身并不影响该职工所受的伤害为工伤,单位依然要向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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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工伤保险公司赔多少金额
法律分析:意外保险,它是提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死亡、伤残等的保险赔偿。工伤险的意外赔付,死亡给付: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死亡给付是全部给付。残疾赔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废时,保险人按残疾程度大小分级给付残废保险金,残疾给付是分付。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眉山法律问答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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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鉴定和伤残鉴定有什么区别
司法鉴定与伤残鉴定的区别,具体如下:1、出发点不一样,所要解决的问题不一样。医疗事故鉴定主要是为卫生部门行政执法提供依据,司法鉴定主要是为司法裁判提供依据;2、鉴定的范围不一样。司法鉴定的范围比医疗事故鉴定的范围要宽得多;3、鉴定的程序不一样。当医院方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和患者方申请司法鉴定发生冲突时,从有利于化解矛盾和提高诉讼效率的角度考虑,应当准许司法鉴定。出了工伤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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