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劳动纠纷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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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如果经治疗后看东西清晰度在70%左右算几级伤残,该如何进行索赔?能不能继续留在原建筑工地干活?
法律分析:伤残鉴定下来后,工伤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金额,如果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了工伤保险的,赔偿费用由工伤保险从中支付,没有工伤保险的,赔偿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的工伤赔偿标准支付。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之间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判定用人单位赔付的,用人单位应当进行赔偿。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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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工地工人工作受伤,该怎么赔偿?
法律分析: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属于工伤,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十级的赔偿标准为:1、十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2、医疗费,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3、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4、辅助器具费用参照地方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5、停工留薪期工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6、护理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如果不属于工伤,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为十级伤残,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漳州法律问答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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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事业单位事业编制人员请事假最长时间是多久?
工作人员请事假超过6个月的,超过的时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职工休假待遇。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按照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业单位病假工资规定2016新规定法律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第十九条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石河子法律问答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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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工作地点石家庄,公司入的乌鲁木齐的公积金,现已离职,公积金如何提取
离职后提取公积金的具体方法是:职工携带解除劳动关系合同、有些地区还需一并携带失业证、身份证办理提取,部分地区对辞职的提取有时间限制,有2年内不得提取,有2年内再就业才能提取等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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