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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
你好 律师 !有关 土地归还 的问题 想要咨询一下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有出让、转让、买卖、出租、抵押、交换、变更、继承、赠与、划拨、终止等使用形式。2、补偿是应该的,具体该以什么方式补偿,怎么补偿,包括面积怎么认定,今后的程序怎么走问题。一般的土地因为政府的原因没办法实施的要收回,用地合同或者档案已经遗失了,合同里没有具体的面积,而收回要有具体的范围,但是现在范围体现不出来,对补偿进行商谈,有结果后和权利人签一个解除合同的协议,将这个事情落实掉。3、土地出让的事实是存在的,而且从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看,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权利人取得土地也是合法的。他侵权的行为你可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阿拉尔法律问答顾问
阿拉尔法律问答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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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知道我的契税完锐价钱是怎么算出来的
法律分析:契税票是收取契税时所用的收款凭证。契税票由地方税务机关开具,是房屋原值核定的重要凭证,也是当时缴税情况的重要记录。契税是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向其承受者征收的一种税收。是像平时买货物一样的发票,样式和大小都差不多,上面写着契税完税证明的,由地方税务局出具的。一般金额是房产总价的1%至3%左右。给住户那联是红色的办证联是蓝色的,是一张张薄薄的发票(一般为红色的),标题写着很大的:契税完税证。房产契税是指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第二条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第三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石河子法律问答顾问
石河子法律问答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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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非基本农田可以建厂吗
1、从法律上讲是不可以的。农田属于农业用地,而厂房属于建设用地。要想在农田上建厂房,必须依法征收该土地。2、如果是永久基本农田的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第三十五条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伊犁州法律问答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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