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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8年06月20日到XX公司报到担任XX部经理一职,同时与公司签订第一次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8年06月20日至2011年06月19日,试用期期限自2008年06月20日至2008年09月19日,试用期工资为人民币4500元/月,试用期满后为人民币6000元/月;而在10月05日实际给我的转正工资为每月5000元/月。公司至今也没有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给我一份。导致我无法举证。且《劳动合同》文本内容法定必备条款也不完整,特别是在《劳动合同》第5项劳动报酬太笼统,没有把试用期和试用期满后的具体劳动报酬数据列出(我当时对此有质疑,但缺乏法律保护意识,又因考虑到自己有份工作不容易,相信公司不会欺骗员工)。 公司不给《劳动合同》文本的违法行为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该《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我该如何证明试用期满后人民币为6000元/月?公司的这种故意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哪些条款?我该如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仲裁 2013-12-25 05:0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有效,公司不给你合同的行为违法,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给你合同,拿到合同后可要求补足工资.
  • 一般员工在入职一个月内,用人单位会跟琦签订合同。如果担心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就应该保存好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比如工资发放资料,进出证,工作证等相关证据,以便日后维权。
  • 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仍不签订劳动合同,你可以收集相关的证据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 ;劳动合同期满要支付补偿金情况规定:  (一)补不补关键看操作  《劳动合同法》出台前,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因合同期满自然终止的,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劳动合同法》1日实施后,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现实中到期终止的几种组合  1、在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愿意续签,但劳动者不愿意;  2、在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愿意续签,但劳动者不愿意;  3、用人单位不愿意续签。  (三)没续签的原因用人单位劳动者谁举证?  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离职了,因补偿金问题发生争议,但是双方都没有有力证据来证明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合同未能续签。怎么处理呢?司法实践中,应由用人单位对此负举证责任,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0日,通知劳动者是否续签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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