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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市级医院工作,于2011年与单位签订协议,单位提供学费,接受硕士学位教育,为在职不脱产接受教育,需为单位提供五年期劳动服务(由于未脱产,劳动服务包括教育存续期,即五年期从2011年起记)现2014年7月,我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调令,赴与原单位同级的另一市级医院工作,原单位要求赔偿学费,违约金,工作期间工资,奖金,五险一金及其他生活补贴费用等巨额赔偿,请问是否合理。那些部分需要承担违约赔偿?哪些部分可以抗辩?

其他 2015-01-11 13: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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