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月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其中,该“月平均工资”指的是该员工从企业获得的工资、奖金、补贴、津贴等在内的“全部收入”。 想问下,上海有无特别规定,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是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但是具体金额没有规定,这个金额一般为多少?

仲裁 2010-07-14 17:0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上海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