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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公司签定了竞业限制协议,规定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在同行工作或服务,只在工资中规定并体现了竞保费,未规定离职后的补偿。该协议是无效的。 现我提出辞职。现公司欲与我协商离职后的竞业限制补偿。我要求以前一年总收入的2/3为年支付标准,老板据然说我是敲诈。只愿出前一年总收入的1/5为年支付标准。“江苏劳动法规”有规定竞业限制补偿“年补偿不少于前一年总收入的1/3”。 请问我是否可要求年补偿是前一年总收入的一倍或两倍?或者是否可以因该协议无效拒绝补偿?有无相关法规? 恳请指点!

其他 2012-02-25 10: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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