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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有一492平米的房出租给本地注册我**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办公 10年4月8日签定合同,租金每月5416;每季度16250;全年6万5, 租金的支付期限与方式; 4月付1万定金,5月1交1万,6月交1万,7月交1万,8月交1万,9月交1万5 (合同注明定金可顶房费,)(当时我们也说过必须缴纳租房押金,他本人说公司正在改制,款没有到账,我们也想本地人,他的家也在这,也就没有考虑多)。 合同解除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乙方不交或者不按约定交纳租金达30天以上; 乙方欠各项费用达1万元以上。 乙方在5月10日外出找不到人,后来他说在兰州在办事,回来交租金,直到现在已经拖欠达3万元,,,,物业费也欠达8千元(全年) 现在我在了解到他在银行就没有信誉度(我去银行办贷款),法院的人说他就那几样办公东西,就靠着打官司过日子! 现在我要解除合同,强行让他搬迁,这样做合理吗? 他若不搬,我应该怎么做才合理,损失小些? 请您在百忙中帮帮我吧!

其他 2010-07-14 11: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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