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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王XX自1998年12月在台资企业工作,公司原来有4千人左右,目前剩10人,岗位是人事行政主管,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公司已经在2008年开始不再生产,剩余10人主要是负责厂房维护、租赁工作,剩余的人员为:总经理1人,人事行政副理1人,会计1人,出纳1人,工务1人,警卫5人,环卫2人。现状2015年因公司要把原有固定资产(厂房、设备等)已转卖,已签订转卖合同,但还没有完全交易完毕,遗留商业写字楼一处、商品房一户还没有卖掉,在出售中,公司对外也没有宣布倒闭、清算之类的,公司欲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问题:1、在目前状态下,请问公司对该员工补偿金怎么计算?依据哪些法文条款?2、如果公司进入宣布倒闭、清算,公司对该员工补偿金应该怎么计算?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应该怎么计算补偿金?依据哪些法文条款?3、如果公司保留公司抬头,没有实体,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对该员工补偿金应该怎么计算?依据哪些法文条款?

其他 2019-06-16 03:4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正常清算中,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也就是说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排在清算费用之后。这时公司不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公司有能力支付员工的相关补偿。
    破产清算中,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 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足一年超过6个月按一个月工资计算,低于6个月按半月工资计算,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按比例分配。根据,公司倒闭,应按规定给予员工解除合同补偿金,标准为:工作满一年的给一个月补偿金(月平均工资),如果做了十年,应该给十个月补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 企业破产之后对债务的清偿按照以下顺序: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职工的利益放在首位,本顺序内的清偿都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利益,之后再对其他债权进行偿还。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税收是国库的收入,税收的多少直接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因此,继保障职工权利之后应当清偿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也就是普通的货币债务或者其他因租赁等产生的债务。
    由此可知,企业职工的权利在企业破产时应当放在首位得到保护,破产企业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应当优先支付。
  • 协商解除,一般按照你的实际工龄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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