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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十级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且伤总是复发,可以要求岗位调整吗

其他 2017-02-17 02:59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关于工作岗位调动的问题,有时员工可以接受调职、调岗决定,但不能接受降低劳动报酬。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劳动报酬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对劳动关系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对其进行修改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因此用人单位单方面降低员工的劳动报酬,是单方面修改劳动合同的行为,员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工资降低之日起六十天内均可以提起劳动仲裁申诉。
  • 如果不构成伤残等级的,是没有用人单位照顾的权利的,新的工作岗位与原岗位相当或者优于原岗位的,不能胜任是伪命题,应当接受新岗位工作;如果劳动条件低于原岗位的,可以拒绝,要求重新安排。
    构成伤残等级的,不能胜任新岗位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另行安排。但是否胜任新岗位,不是工伤职工口说,应当按致残程度结合岗位情况,进行客观综合评价。
  •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可以提出申请的。
  • 可以要求的,
  • 你好,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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