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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9年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1月1日续签至2016年12月31日。合同上约定按照每月工资标准为2700元。今年(2015年1月起),公司无故通知我,工资发放标准变了,固定工资2900,基础工资2030元,合规考核20%即580元于次月月中核发,与部门业绩挂钩的10%即290元于年底核发,我不同意,公司事先也没给我出具任何的书面通知,请问我可以以此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经济补偿吗?另外,公司不愿意支付补偿金,变相裁员,导致同事被逼辞职,所有工作都要求我完成。女人当超人用。。

其他 2015-01-24 10: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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