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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5年1月4日与贵公司签订社交媒体合作协议,合同期限为2015年1月4日至2015年1月31日,合同约定本人向贵公司提供微信营销服务,计费方式为CPA和CPS,即甲方每获得一个注册用户(含实名和非实名)向乙方支付17元,甲方每获一个投资额不低于100元的用户向乙方额外支付50元。自合同签订日起截止2015年1月16日通过本人专用推荐人tg228,推荐注册用户一共14802个,其中61个投资超过100元的用户,2015年1月16日应结算费用为254684元,但贵公司一直借口拖欠。2015年1月20日贵公司承诺,第二天会按照合同约定结算。考虑到长期合作,在张先生的一再要求下,本人还答应了赠送两条大号推广给贵公司。2015年1月21日中午贵公司再次变卦,试图大幅度降低结算推广费用,就费用结算事宜,本人多次打电话要求协商处理,但均未得到合理答复,且贵公司负责人郑总拒绝接电话和见面处理。2015年1月22日贵公司表示会在下班前给出本人合理的解决方案,但截至2015年1月23日11时,并未给出解决方案。我应该怎么维权?

其他 2015-02-04 12: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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