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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1993年9月与公司签订一份《分房协议》,内容为“根据个人在生产经营中的表现,决定奖配给本人一套住房,共计XX平方米。”,此份协议签订如下:“1。该房产权属于公司。2。本人享有居住权。3自协议签订日起,必须为公司服务十年以上,如果中途擅自离职,公司有权收回乙方对房屋的居住权。如公司收回本人居住权遇到问题时,如本人将原有住房上交公司的,则必须由本人补足差价。”同时本人还将原有公房(租赁权为本人岳父)上交给公司统一调配。 现在我的另一间私房遇到动迁,我有三分之一的产权(与我姐姐弟弟三人共有产权),同时我的户口也落在此私房内。我还有此私房的产权证和土地证,房屋为50平米。同时我的妻子,儿子的户口都在此私房内。他们从来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 请问,我93年的分房协议属于奖励分房还是福利分房?我能否享受福利分房政策?

其他 2009-01-21 22: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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