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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情况是这样的,我与前夫离婚后,现有一名8岁男孩跟男方,但我在海口,孩子和爷爷奶奶在乐东,且现在住在两个城市,距离较远!我的意思是:每年孩子放暑假期间把孩子接回我这,住上一段时间(也就几天)。是否探视权就仅限于我过去看小孩呢。与男方协议失败后,想寻求您的帮助!

其他 2015-01-28 09:3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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