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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订立购销合同,甲方向乙方购买20万贫劣酒质,货款为24万元,交款提货,并口头约定乙方须另行提供名牌商标,以便甲方加贴后冒充名酒出售,在合同履行时,甲方借口手头一时紧,只付了15万元即提走了全部酒与商标。乙方一再催讨无着,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方如数支付拖欠的货款并赔偿损失,现在法院审理该案期间,如果甲方自动支付欠款,乙方撤诉,是否允许?为什么?

其他 2010-07-21 19: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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