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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X丈夫那XX于1991年购买**团的员工住房(沈阳市XX清水街蒲河委XX幢XX号)并于1992年12月25日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那XX于2001年9月23日因病已经去世。原告及那XX因原告父亲张XXX一直无房屋居住,故购买后不久就一直让原告父亲张XXX居住,后2002年6月6日原告父亲张XXX未经原告同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经原告与房产局多次沟通,发现办理房产证时提交的房屋买卖协议不真实,存在冒用原使用权人何XX本人的签字情况,被告XX房产局在办理房产证时存在重大失职,造成原告及那XX无法将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的严重后果,根据相关的证明材料,该房屋应确认为原告及那XX所有。请问冒用者已过世,被冒用者一方证词是否有效。这种诉讼能否胜算

其他 2015-02-03 15: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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