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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园经济适用房,2012年一次性付款,至今没有房产证,请问我什么时候能拿到房产证

其他 2015-04-07 06: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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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咨询,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咨询,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 您好,建议咨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如有问题可来电咨询
  • 详细咨询住建部门
  • 你好,按照合同约定,若在约定的时间里仍然没有拿到房产证,可以主张违约责任赔偿。
  • 你好,咨询房管部门
  • 您好,可以详细咨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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