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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在的情况是这样的:用人单位所在地在上海;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广州;劳动者住所在广州。用人单位在上海提起诉讼,劳动者是被告,请问劳动者能否有权要求将管辖权转移至广州来?请提供依据。谢谢。

其他 2015-05-09 06: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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