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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甲父均为同一国企员工。(家庭成员情况:甲父、甲母;甲、乙、丙)最初,该厂给甲一家五口分了50平方公房租住,承租人为甲父。根据该厂福利分房政策,若甲结婚,可以单独分得50平方公房租住。考虑姊妹年龄小等实际情况,该家庭便没有分家,甲的户口仍与父母在一起,甲妻随甲落户。承租人甲父将原来租住的50平方的房子退掉,与甲可以分得公房的福利合并后,向该厂申请租住了100平方公房一套。后甲搬出另住,但家庭内部成员均认可甲夫妇有居住权利。其后,甲夫妇户口迁出,该厂为其单独分配50平方公房租住并参与房改。100平方公房至房改时,甲父参与房改并办理了房产证,甲对此并未特别关注。现在甲父过世,姊妹要求平均分割该房。请问:1、甲夫妇能否主张在原公房的居住权,具体份额是50平方?还是根据当时家庭成员人数平均分配?能否据此主张对房产的产权份额?2、若不能主张份额,可否主张甲父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如果主张无效,后果如何?

其他 2015-04-03 21: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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