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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一清洁工于2014年10月17日被诊断为“左眼黄斑区出血”,他认为此项是职业病,但是,职业病所出具报告证明非职业病。于是,该员工又认为是工伤,但是,该员工并工作期间并没有向上级反映眼睛有问题。另外,该员工只负责清洁工作,公司对清洁员工配有眼镜和口罩。请问,公司该如何举证该员工不属于工伤?

工伤赔偿 2020-02-25 06:01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可以投诉的。
  •   依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  (一)职业史、既往史;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 职业病赔偿程序;  1、如果自己长期在煤矿、采石场或有毒有害等场所工作,发现自己身体不适,一定要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职业病防治所进行诊断,确认为职业病后,再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职工如果对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如不认定为工伤),还可以在收到工伤认定书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在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被认定为工伤后,应拿着工伤认定书到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等级鉴定。拿到工伤认定书和伤残等级鉴定书之后,就可以到用人单位或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所在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就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 工伤包括职业病,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引》中所规定的职业病防治法,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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