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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你好! 本人生于1971年,自1990年2月19岁进入XX省经济信息中心至今已有20年零6个月,期间一直由单位安排做了多种工作,但单位一直没有和我订过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劳动事实一直存在,(现在找不到最原始的工资条作来证据,但我可以找到20-30人作为证人),从2005年开始单位又安排我独自一人,在单位24小时值班,节假日没有休息。(单位值班人员制度)。现在单位突然要辞退我,我现已是40岁了,请问我可以要求单位给予什么样的补偿。给可以要求单位给予我20年的青春有个经济说法?

争议解决 2010-08-04 20: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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