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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于2010年7月29日在北京朝阳区过户了一套二手房,当天拿到了房产证,现原房东未与我们做房屋交接,我们现在急需用房。原业主已逾期一周。按照购房合同规定,交房日期是过户完毕后,逾期30天内。从第二天起开始算,每天是万分之二十的违约金。超过30天,可以申请退房,卖方须支付全部已付款的10%作为赔偿金。我应该怎么办?还有一个问题是这个房子是贷款买的,已经批贷但还没有完成抵押,如果我退房的话,再买房屋是否就有贷款记录,算是二套房贷款?谢谢。

其他 2010-08-06 23: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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