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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在这里的时间约定,有的合同约定60天,有的约定为90天,也有的约定为270天,还有的约定为360天。请问国家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法中是否有规定?是否可以双方自行约定,买受人、出卖人双方认可就行?

其他 2010-08-06 21: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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