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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母共育有四子二女,[我父与大哥均在十多年前去世。]现母亲与我共同居住在父母以前所买的一套房屋里。现我已经征得我母亲及我三个哥哥和俩个姐姐的同意,妈妈由我独自赡养并负责母亲的生老病死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同时,并补偿他[她]们五个一定金额的费用,房屋则在母亲去世后,由我独自继承。请问,我和他们签订的协议书,没有经过公证,在法律上有效吗?如果经过公证,这应该算什么类别的公证,费用该是多少?另外,我大哥的家人,有权利分享此房屋吗?谢谢,解答。

其他 2015-03-13 21: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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