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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律师: 你好!我户口在南京,2007年5月在上海应聘一家公司,总公司在上海,在太仓刘家港有分公司.当时因分公司手序未办好,同总公司签了2007.7月到2009,06月的工做合同.实际工作地是太仓.后来由于各种原因在2008年01月,才补签了一份同分公司2007.7月到2009,06月的工做合同. 在工作期间曾多次催交社保,但公司一直未交.我于2008年09月以未交社保为由要求解出合同,并于2008年10月31日,办了离职手序. 现在我要求公司补交2007年07月-2008年10月共16个月的社保金,并要求公司支付一个半月的经济补偿费,而公司只准备补交2008年一月以后的社保费,以我辞职为由拒绝补偿.可能进期会补交社保费. 我想问,如他们给补交过,我的辞职理由还成立吗?如我要求仲裁贵公司能否代理,代理费又是多少?

仲裁 2008-11-06 10: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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