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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通过亲戚介绍向高某借贷78万人民币.后高某多次追讨,赵某多次拖延,无力还款,双方达成协议,2009年2月赵某将名下的新光纸品厂的厂房,机器等设施折价40万抵给高某.高某办好土地转让,工厂法人代表变更之后却忘记更改厂名.2009年10月,冯某拿了一份新光纸品厂于2009年5月向他借贷16万人民币的借贷凭证到法院起诉新光纸品厂.但高某根本不认识这位冯某,更未曾向他借贷过,冯某也承认不认识高某,是赵某以新光纸品厂的名义向他借贷的.但是当时新光纸品厂的法人代表是高某.法院经过审理,责令新光纸品厂向冯某支付执行款158500,赵某和高某各支付一半。高某因自己根本未曾借贷这笔款项,所以拒绝支付,当天被法院强制执行拘留15天。赵某也拒绝支付,但因冯某同意暂缓支付,所以不以拘留。 请问: 1、这个判决是否合理? 2、高某手上还有赵某向他借贷的38万元的凭证,是否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3、高某是否可以起诉赵某或诈骗?

诉讼 2010-08-09 06: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判决不合法,赵某并无资格代表纸品厂借贷,可以申请上诉或申诉;2高某可以起诉赵某归还38万的借款;3赵某的行为涉嫌诈骗.
  • 律师只有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后才能判断,建议你委托律师处理。考虑是否可以向赵某追偿。
  • 高某应带着借款凭证等证据当面咨询律师,律师分析相关证据后再做出判断。此外,高某当然可以凭欠款凭证起诉要求赵某偿还38万元欠款。这个厂是平湖的吗? 可联系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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