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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已经在上海落户,有唯一一套房,并且就落在房子里,由于家庭原因离婚,房子要卖掉,户口需要迁出,如果要留在上海,不知道该迁往哪里?我理解的有1、迁往人才市场集体户,但是这个似乎已经在14年全面停止了2、迁往上海居住地所在派出所公共户,这个不知道是否可行3、在上海找个亲戚,我有个表姐在上海有房,她如果同意,是否可以挂靠在她房子里?

离婚 2018-05-11 18:45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这个各地政策不一样 可以找派出所咨询更详细些
  • (一)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属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一方的财产。
    (三)夫妻双方婚后一次性出资,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后离婚的。
    (四)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五)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包括贷款)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
    (六)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并取得房产证,婚后偿还贷款期间离婚的。
    (七)父母参与出资并取得房产证书后离婚的。
  • 户籍所在地对于离婚夫妻财产的分割没有任何影响。 房屋是婚前财产,不是共同财产。其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财产应该列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对户口没有任何影响。离婚时只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权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且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的,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
  • 咨询户籍管理部门、
  • 你好,具体可咨询户籍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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