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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于10月7日通知某一员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同意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但员工要求支付3个月经济补偿金,公司没有理会。 员工在收到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后的第二天申请请假:要求享受年休假和婚假。公司没有书面同意他休假,但当他申请的假期结束后已邮件并短信通知员工:假期已结束,回公司办理相关手续。且已将休假期间的工资发放到他原来的工资卡。今天上午接到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来的开庭书:该员工提出如下申请:申请赔偿代通金1个月薪资,2。申请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1个月薪资3,申请支付年体假工资的3倍及婚假的工资。

仲裁 2016-11-06 01:54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劳动仲裁所需材料包括: (1)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2)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权限,同时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4)被申请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 (5)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等。申请人应提交证明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后退回原件。 (6)提交《证据资料清单》一式两份。
  • 出现下列情况的单位可以不补偿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除此以外,其他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由于实践中劳动者未休假期间,用人单位是按照正常月薪支付工资,也就是说已经支付了100%的工资,因此在核算的时候,另行支付200%的工资即可。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带薪年休假的300%工资报酬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300%加班工资含义不同。带薪年休假的300%工资报酬中已包含了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部分,实际为另付200%,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是纯粹的300%。
  • 根据你所讲述的情况结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我觉得如果你们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和他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规章制度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且已经公示了。 如果还有疑问或有其他问题也可致电律师热线13817973826(上海)或发送邮件到hediwei@sina.com
  • 一般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
  • 一般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
  • 关于经济补偿和代通金是否成立,取决于公司的解除行为是否合法。年休假至解除劳动关系,若未休,应支付300%工资。若已休,则不需要支付300%工资。 建议委托专业劳动法律师处理,详情来电预约面谈。 作为用人单位应当规范用工行为,健全规章制度,这样才能降低风险,建议贵司聘请专业律师为公司法律顾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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