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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施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村生产大队分12个队,我家是其中4对的队员。当时分地的队长为避免纠纷,队里出台一个政策:哪家的田头地脚归哪家栽种,这之后这块的一直由我家栽种。直到1994、95年由于家里开始经营些小生意,地就开始出租给别人栽。2012年左后开始,同村的另一家人来挖我家这一块当中的一百多平米左右面积的地,理由是这一块地是他家于一九六几年时候开荒出来的。从那时起,我家就到司法所要求调解,他家一直未出面。今年司法所又做了一次调解,调解结果现在还未出来,我想咨询下律师,这该怎么判定?

刑事辩护 2015-03-28 17: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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