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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在14年在丽江买了一处别墅。本应14年5月收房,可由于房屋质量问题未能在14年5月收房。后开发商承诺在14年8月交房,可至今仍未交房。昨天通知15年5月可以交房。请问我可以索赔违约金吗?如此次收房仍未达到收房标准可以退房病要求赔偿吗?我们想请一位律师一起赴丽江同收房,负责谈违约金的事情。不知哪位律师可以一同去?如何收费?谢谢。

其他 2015-04-06 19:23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赔偿参考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起诉解决,,,
  • 你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
  • 您好,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金。 如需帮助可致电。
  • 您好!可以依据购房合同主张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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