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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于2003年2月在本市机关幼儿园当幼师至今,这十三年来从未签订过劳动合同,在2007年十二月份被单位作为临时工清退,当时单位给了一次性经济补偿1185元。因为有新劳动法出台,这只是单位为了应付上面检查,实质上我还是在原单位上班至今,我多次要求签劳动合同,可她们就是不签,跟正式工做一样的事,可遭受的缺是极不公平的待遇,发很少的工资,谈不上同工同酬,没有任何福利,更不说给我缴纳养老保险了(从未缴纳过)。比如说2003年正式工每月发650元的工资,我却只发210元,今年正式工每月人均发2600元,我却只发950元,基本上是我的三倍,连我们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都未达到,寒暑假三个月我没有工资,我一年只发9个月的工资,正式工发13个月的工资,去年正式工人均补发了2万元,年终人均又是8千,我只能干看。我在机关幼儿园从二十几岁工作到了三十几岁,青春易逝,又看不到转正的希望,人生迷茫,上有老,下有小的,真是百感交集,请问我应该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出哪些合法要求?

其他 2015-04-06 09:3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可以要求支付未签合同双倍差额赔偿,补签劳动合同,赔偿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补缴社保。不要只是感慨抱怨,要用实际行动维权,当然你也可以忍耐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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