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是这样的,合同原定6月30日前交房的,注意是6月30日前交房,可是直 到8月15号才通知交房,这已经是违约。并且由于违约造成了另一方面就是针对于政府2009年11月1日新出台的《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及同年6月29日下发的《关于实施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致使广大的业主无法在6月30日前交房,无法享受20元/平方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而为此却要承受77元/平方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广大业主蒙受经济损失。开发商为了避免他们的违约责任,就在交房验房(入伙)阶段,开发商物业方制定不合理的(入伙)流程,要先交款后看 房。如果不在《关于实施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中按77元/平方的协议书上签字的就不得领取房门钥匙!这样的霸王要求合法吗?对于我们业主来说应该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仲裁 2010-08-25 14: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 一切应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交房,如逾期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其次,因开发商逾期交房造成损失的,如维修基金费用增加,可要求其赔偿损失。
  • 开发商迟延交房构成违约,你们可以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但如何在最大程度上维护业主的权益,律师要看过所有材料后才好决定。
  • 是格式(霸王条款)条款,你们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你们的权利,具体来电咨询。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南宁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