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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我开着朋友孙(女)的车,送她回家,快到楼下时不知道为什么,让我快开车走,我倒车时看见在辆本田车下来一个强壮的男人,边骂边让我下车,看样子要打我,我没下车也没停车,随后他上了本田车在后边高速驾车穷追不舍,在车上孙说是他以前对象薛。我想薛一定认为我是孙现在的对象,吃醋了。从出孙家友谊路追到西山道,过大理路,在学院路师范学校门口超过我们的车,并猛踩刹车用车强行拦截我们停车(否则我不会停车),本田车疯狂加速倒车,用车后杠撞上我们车,撞击力量很大。本田车停下时在我前方,故意倒着车划弧线从我们车左侧撞的,危害到了我和孙的生命安全。凶狠残暴的薛下车手拿棒子边骂边砸车打我,棒子也打到了孙,孙怕我有生命危险,让我快跑,我跑进了小区,薛再次开车没追上我。 第二天我问孙我手机呢,孙说手机也都让薛抢走了,说要不回来了,我也很委屈,在大马路上遭人持械随意殴打,手机又被抢我(手机3000多 ,有发票),孙的车也被砸坏(损失3000多元)。我想问问,薛在派出所承认追我们,承认砸车了,但不承认打我,不承认抢手机,承认手机是在车上捡到,因为生气不给我。薛的行为能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吗?

刑事辩护 2010-08-25 21: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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