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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最高法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十六条怎理解

其他 2015-04-13 20: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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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这条的意思是如果你与开发商之间的合同约定了违约责任下违约金数额,如果发生违约事由,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造成损失数额百分之三十的,视为过高,可以减少;反之,约定的违约金过分低于实际损失,可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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