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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XX市南陵县一位农民,因1981年林权改革我分到林地5.6亩,有林权证的,本人因长期外出打工并不知2002年村民委员会将属于村里的石灰石厂转包给蒋某,同时林地也被他们占用开采到现在,没有给我任何补偿,现在我将本村的其他农户林地已承包下来并已付给补偿款,请问律师,我现在有权让他停止生产吗,这样做合不合法。

仲裁 2010-09-02 21:2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他们不但要停止,还要补偿你的损失,因为你的承包地收益权属于你,别人使用必须经过你的同意,村委会同意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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