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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在的国有企业用人单位在2000年以买断工龄的形式解除了劳动合同,给了买断工龄的补偿,在职的时候有缴纳社会保险,买断后自己交社会保险的缴纳,然后企业由国有制改制为私有股份制,在买断职工工龄的时候,有一小部分职工没有买断工龄,他们则用补偿的钱买了公司股份成为公司股东,在职的时候还没有开始缴纳医疗保险,今年到退休年龄了,医保要补交4万,我想请问对于那部分买断工龄的员工现在还有没有权利对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进行有关的补偿,因为企业现已经不是国有制所以劳动仲裁部门也不管,请问像这种情况应该找什么部门解决?

其他 2015-04-29 17: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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