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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84年9月入职洒店服务员,87年正式订合同至今。2010年6月30日公司突中止项目营业,通知回家等通知。至8月25日未经协商下发低于原岗条件工作,现双方正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请问专业高人:是按08年合同新法__以27个月计算(普通收入人)。另外还有没提前三十日通知应多计一个月,合28个月。对否? 而人事部以2005年文件说86年前签合同的可不受限,87后只计十二个月。之不是与新法相违? 敬请速帮助!因提出仲裁有期限!!人生青春壮年近三十服务,急盼公正!

争议解决 2010-09-08 11: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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