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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因故被宣告死亡,其唯一继承人乙不知甲实际上尚生存,而继承其财产A房屋一幢,之后又将A房屋出卖并移转登记于善意的丙。后来甲生还归来,并提起撤销宣告死亡之诉而获得法院支持。试问:1、甲、乙、丙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要求答出在每一个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可以主张那些权利)2、若继承人乙是恶意的(即明知甲实际上尚生存),而将A房屋出售予善意的丙,则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又如何?(要求答出在每一个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可以主张那些权利)

其他 2015-09-05 11: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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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乙基于法定继承取得A房屋所有权。乙将该房屋出售给丙,是有权处分,丙继受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甲只能请求乙给予补偿,而不能向丙主张权利。2、乙是恶意的无权处分人,丙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丙原始取得该房屋所有权。此时甲可以向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此时房屋不归乙,乙应当折价偿还,若还不能弥补甲的损失,乙应当赔偿。(注意,1问是补偿责任,2问是赔偿责任)
  • 甲乙之间是法定继承关系,乙与丙属于买卖关系,丙是属于善意取得房屋;甲可以要求乙赔偿损失,丙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 1、甲乙之间的关系系法定继承关系,乙与丙的关系属于买卖关系,丙善意取得房屋;2、甲可以要求乙赔偿损失,丙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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