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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想咨询您,公司领导针对我,参与制定了一份新的规章制度。奖惩制度的部分内容是这样—【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情节轻微者,口头警告,每次扣发当月工资的10%;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情节严重者。以及私下询问,告知或议论他人薪酬。记过,扣发当月工资的20%。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补偿金的情况如下1.不服从主管人员指导,工作分配及其他合理指令,屡劝(二次及以上者)不听者。23.对于拒不接受处罚告知单者或不接受公司领导关于奖惩的最后裁定者。】这几则制度实在让我的切身利益无法保障,所以我拒绝了签字,但可能也只有我一个人没有签…现在这份新的规章制度已经公示并盖上了公司的公章,请问这份新的规章制度具备法律效力么??我当初签立的劳动合同上写的是【乙方遵守用工单位,用人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及考核办法,履行岗位职责】。但当时的规章制度和新的这个相差甚远。明天又要开全体员工大会了…请问我该怎么做??拜托您!!

其他 2015-05-15 11: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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