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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国有企业(农业)职工,今年企业破产,企业按相关政策给我们职工承包的土地要我们给原来租地的租户青苗补偿费,不给青苗费就不给承包地,我们认为租户跟企业的合同以满,不存在青苗补偿,既使要补也应该算为企业破产改革成本,不应该我们职工来承担,不知企业的这种做法合不合理,有没有法律依据。

其他 2015-05-26 16: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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