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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尚未成立,由大股东委派其公司的一个职员负责筹建新公司,新公司所需支付的各项款项,均由股东拨付到此人私人账户,再由私人账户代为支付。期间此人从自己的账户转出60万元,用途不明,约1周后全额转回,现已将私人账户所有剩余资金归还股东,且私人账户已经销户。公司要求其承担挪用资金的责任,但他说自己跟这个筹建的新公司没有劳动关系,资金也是在自己的私人户头上操作的,没有挪用“本公司”资金的事实,请问律师这样的主张是合理的吗?如果公司要追究,有什么办法?

刑事辩护 2015-05-27 15:10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只有搜集证据,搜集挪用的证据
  • 不好认定犯罪,
  • 主体确实有问题。
    【追问】吴律师您好!几位律师都说要收集证据,而您也指出主体方面的问题,请问如果要坐实此事的法律责任,需要收集到哪些有力证据才可以?
    【回答】个案解决,需要付费。
  • 你好,可以收集证据。
    【追问】石律师您好!不知收集证据是应该向哪些关键方面收集证据,应证明哪些事实
  • 你好,需要看证据情况
    【追问】王律师您好!有关证据可能包括以下几点:1、股东投资款转到此个人账户上时注明为“投资款”,但备注字数受限没有注明什么方面的投资款;2、此人承办公司筹备业务,有关文件有其签名;3、银行账户已经销户,但不知通过法律途径是否可以要求银行调取该账户流水。此事的关键,是否在于能不能证明此人是该筹备中新公司的雇员,在其私人账户上的钱是否是公司的钱,以及是否有挪用资金进出的有关证据?假设上述哪一环无法证明,是否也就无法获得法律支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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