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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4月底已经提出离职,而在5月22日也办理了离职手续。但是前公司的人事要求我将属于我自己的这一份劳动合同交回公司,并且说如果不把合同交回公司就不给于办理退工证明以及归还劳动手册,另外对于公司试用期不给于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给于缴纳五险一金存在疑问,并且在我在职期间公司并未给予缴纳该缴纳的五险一金,是否可以仲裁前公司?对于前公司在我的工资内扣除5月25日至5月29日的原本公司该承担的那部分社保费用是否合理?是否违法?

其他 2016-07-10 17: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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