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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爷爷生前有一妻一妾,妻有7个子女,妾有2个子女,1931年病故。留有两幢楼,一幢产权是奶奶和叔公各二分之一,已明确叔公一半。另一幢楼包扩店面,原来也是奶奶所有权,1953年被妾称二奶家更改加二奶奶的名各二分之一,单时我奶奶80多岁。这幢楼被政府经租,2006年,奶奶5个儿子和二奶奶的一个儿子共同协议,派二奶一个儿子向政府要回房产,按7份分成,多给二奶儿子一份,也签定协议,女儿没参加签定。可是房子讨回来后他们却要一半另加一份。产权证一直放在他们那里。现在大家才知道所有权被他们私自改了,没办法。现在政府要拆迁,我们定了两个方案,第一方案,按协议分配,共9个子女,两幢楼按平均9份分,二奶奶家按协议多一份。第二方按,店面这幢楼按产权证分,奶奶、二奶奶各二份之一。另一幢一半产权是奶奶的产权,二奶奶家就不能再分了。可他们一定要二分之一加一份,我奶奶的产权他们也要一份,他们已经占一半,而且奶奶这边有5个叔叔和两个姑姑。这样和理吗?按法律应该这样分好。

其他 2015-05-30 06: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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