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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爸爸过世前立了一份遗嘱和一份赠与遗嘱。但是遗嘱的见证人系我爸爸的姐姐跟妹妹,遗嘱上面我爸爸的姓名是写错的,该份遗嘱是代书遗嘱并且无我爸爸的亲笔签名,只有个手指模印。公证处的人同我讲因为有公证处的人在场见证,所以就算我爸爸不签名这份遗嘱都是成立的。就这个情况请问这份遗嘱是成立的吗?如果不成立的话请问我又可以通过什么途径索取我应有的继承权利呢? 另一份系赠与遗嘱,公证处告知赠与遗嘱是我爸爸生前立的,赠与标的物是我爸爸现在住的房屋。赠与的条件是:受赠人必须办理好本人的身后事。而事实就系受赠人根本无办好我爸爸的身后事。所以我觉得据不符合赠与的条件。该份赠与遗嘱已经系广州市公证处公证了。但是由于之前我爸爸跟妈妈离婚的时候房产证没有分割,并且我对遗嘱有异议,所以公证处没有催促我签协议。 请问现在我这种情况,我应该怎样才能拿会属于我应有的房屋呢?

其他 2008-11-22 21: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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