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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年购买了一处房产,开发商说今年三月份交房,后来延期到今年11月底。但是最近又发函说又要延期,但是只是说会尽早交房,没有在文书上注明交房日期。打电话问他们却推脱说是市政道路建设的问题,不是开发商所能决定交房时间的,要么月底前就退房。难道我不想退房开发商就可以无限期推迟交房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吗?如果他长时间延期不交我又要退房岂不是成了我违约?请问这样的做法是否合法,是否可以在法律上认定这种没有注明延期交房时间的文书无效?

其他 2008-11-19 08: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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