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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8日,李姓因殴打他人受到县公安局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并被裁决赔偿受害人医疗费504元。李姓在接到县公安局的送达的行政处罚裁决后,既未申请复议,又不履行裁决义务。为此县公安局于2008年1月5日以李姓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为由作出行政拘留15天的治安处罚。李姓未交保证金,也未提供担保人,县公安局于2008年1月10日对李姓执行拘留。李姓当即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认为公安局对他作出的第一次行政处罚过,第二次拘留程序不合法,要求复议机关改变第一次处罚,减少罚款数;撤销第二次拘留处罚。 市公安局对李姓的第一项复议请求应否受理?李姓能否就第一次行政处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县分安局对李姓又处以行政拘留是否合法,市公安局应作出何种复议决定? 谢谢作答,急盼

行政复议 2010-09-23 22: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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