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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入职,8个月后公司才提出签《劳动合同》,此时公司开出的条件与入职前的许诺不符,未谈妥,公司出通知---要我承认是自己不签合同,在通知上我陈述事实抗议后签名,劳动合同未签,之后工资照发,直至2015年1月公司又提出签合同,又因要降薪没谈成,1月工资只发60%,2月公司邮件告知不签合同要解除我,至4月底才给出书面盖章的停职停薪通知书,2、3、4月我正常考勤上班但工资停发,4月底我离开公司。

其他 2015-06-09 18:20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您好,属于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协商不成的,可委托律师向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 您好,根据您的情况,您与单位已经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您好,视具体情况。
  • 属于的根据劳动法规定
    【追问】刘律师,谢谢您。我还想在咨询下,因为“公司出通知---要我承认是自己不签合同,在通知上我陈述事实抗议后签名了”,这个行为有可能会被认为是我拒签劳动合同,要是我拒签劳动合同成立,那我这种情况还是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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