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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3年进公司工作,2011年签订合同并交纳社保,2013年8月23日起休产假到2014年10月22日到期。2014年7月公司停产,2015年1月30日宣布破产。公司法人代表说02到08年法律规定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我的补偿金是从08年以后算的年限,由于本人2014休产假没有上班公司照最低工资标准1500元来算平均工资,我不服申请了劳动仲裁结果败诉,劳动仲裁支持公司的做法,申请劳动仲裁我提出了让公司补交我03到11年的社保,仲裁说过了两年诉讼期不受理。仲裁的做法是对的吗?我接下来该怎么办

其他 2015-06-12 09: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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